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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2日上午7时30分许,湖北省汉江监狱同监服刑人员陈某元与刘某在监狱卫生间发生争执。刘某先动手推打陈某元头部,陈某元拿起卫生间的一个拖把还击时,被刘某抓住拖把并用拖把拍打陈某元头部两下。其他服刑人员为劝阻夺下该木质拖把后,陈某元又拿起卫生间的另一个拖把柄捅了刘某腹部一下,刘某抓住拖把后用拳头猛击陈某元面部一拳、头部两拳,致陈某元右眼、鼻子流血。两人争执、厮打很短时间就被劝开,陈某元随后捂眼走向卫生间门外,与闻讯赶来的值班警员吴某辉相遇。吴某辉了解情况后,即报告副监区长蔡某明,蔡某明随即安排将陈某元送到监狱医院检查治疗。湖北省汉江监狱先后将陈某元转送至湖北省汉江监狱医院、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检查治疗。经法医鉴定,陈某元右侧眼部损伤致盲,属重伤,伤残程度为八级。湖北省汉江监狱为治疗陈某元眼伤,共支出医疗费用人民币25982.90元。加害人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赔偿陈某元经济损失。
《刑事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2019年6月4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2020年10月2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20)闽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时,该赔偿金标准已调整为每日346.75元。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因原赔偿决定认定监禁期限有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应当适用新作出决定时的赔偿金标准。据此,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支付胡某波人身自由赔偿金700435元。
2014年12月11日,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确认江苏某力公司所持案涉股票中的197.6万余股属杨某城所有等。杨某城以生效判决已确认其权属,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前述执行行为错误为由,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6)苏03法赔1号决定:驳回杨某城的国家赔偿申请。杨某城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胡某波因涉嫌诈骗罪、抢劫罪于2012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宣判后,胡某波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6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黄某亿再次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平果县公安局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余万元。平果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平公赔不受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黄某亿于2018年7月9日向百色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百色市公安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百公赔复决字〔2018〕001号刑事复议决定:维持平果县公安局平公赔不受字〔2018〕001号不予受理决定。赔偿请求人黄某亿不服,于2018年8月13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黑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狱复决〔2009〕3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黑牡狱法规办〔2009〕2号答复函;二、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支付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405414元;三、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向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支付苗某阳生活费15000元及苗某顺、陈某平、苗某阳医疗费2331元等,并驳回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的其他国家赔偿请求及驳回苗某峰的国家赔偿请求。苗某顺、苗某峰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监145号决定:驳回苗某顺、苗某峰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本案中,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李某在接到出警任务后和辅警张某到现场后,看见邓某华正持刀追砍他人,此时民警李某负有制止邓某华不法行为的法定职责。邓某华无故寻衅滋事,持刀追砍他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当民警李某、辅警张某到达现场后,邓某华拒不听从命令,听到鸣枪警告后仍持刀逼向民警李某、辅警张某,后被民警李某开枪打伤。从案发时情况看,邓某华的行为已经危及到执行职务民警的生命安全,故民警李某可以使用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在使用武器时,民警李某避开了邓某华的要害部位,且在邓某华中枪蹲下能够实现控制目的后,民警李某停止继续开枪。可见,民警李某使用武器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比例原则,没有违反前述《条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监狱对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等依法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监狱及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监管和保护职责,致使服刑人员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亦属于上述规定所规范情形。本案中,赵某泉殴打行为是造成苗某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焦某明怠于履行监管和保护职责,与服刑人员苗某成的死亡之间亦存在一定关联,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涉股票进行保全均在杨某城确权案件保全之前,且对案涉股票进行变卖均发生在2014年9月前,而杨某城取得(2013)开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是在2014年12月,即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变卖处置执行行为结束之后。杨某城不能以在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变卖处置之后取得的(2013)开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对抗法院的执行措施,也不能以此作为主张国家赔偿权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本案中,鉴于黄某亿在1998年已获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二十倍的最高上限残疾赔偿金201722.4元,其就同一损害事实再次申请残疾赔偿金,于法无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三条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本案中,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对某利汽车租赁公司、某家健康公司立案侦查后,对上述公司相关承租商场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采取就地扣押措施,并在商场租赁到期后依然置于重庆某广公司的商场及车位内保管。虽然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未对重庆某广公司的上述不动产进行查封,但客观上占用了该不动产,且在查明重庆某广公司与本案所涉刑事案件无关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将该不动产移交给重庆某广公司。上述行为给重庆某广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侵犯了重庆某广公司的财产权,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997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一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开枪误击黄某亿(非涉案人员)并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1998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1998)百中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决定:由平果县公安局赔偿黄某亿截至1998年9月14日的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等人民币98230.63元(币种下同),残疾赔偿金201722.4元,二项合计299953.03元。该决定生效后平果县公安局已全部履行完毕。
首先,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不属于错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根据上述规定,案涉股票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某力公司名下,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股权登记的权利外观采取保全、执行等措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江苏某力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查封的股票采取执行措施,执行行为于法有据。
2014年6月23日零时许,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杨某忠报警,称邓某华将其位于该区南坪镇农业银行附近的烧烤摊掀翻,请求出警。邓某华发现杨某忠报警后,持刀追砍杨某忠。杨某忠在逃跑过程中摔倒,邓某华乘机砍刺倒地的杨某忠,但被杨某忠躲过。民警李某和辅警张某到达事发现场时,看到邓某华持刀追砍杨某忠,遂喝令其把刀放下。邓某华放弃继续追砍杨某忠,但未把刀放下。民警李某再次责令邓某华把刀放下,邓某华仍不听从命令,并在辅警张某试图夺刀未果、民警李某鸣枪示警后,仍旧没有停止伤害行为,反而提刀逼向民警李某、辅警张某。民警李某多次喝令邓某华把刀放下无效后,开枪将邓某华腿部击伤。
关于陈某元申诉所称:“监狱应当保证服刑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其相关合法权益,监狱及其干警应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对于某些意外情形或者突发情形,认定监管机关是否怠于履行职责,应当根据监管机关对被羁押人、服刑人员的监管、处置、救治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及时,是否已尽到正常认知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合法、合理、及时是衡量监狱管理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标准。本案中,陈某元与同监服刑人员违反监规,发生争执、厮打且事发突然,湖北省汉江监狱工作人员及时赶至现场,在了解事态后及时上报情况,并将陈某元送医诊治,嗣后亦多次送陈某元出监就诊,并支付相关就医费用。以上情形能够说明湖北省汉江监狱已经履行了其作为监管机关应尽的职责。陈某元申诉称湖北省汉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疏于监管,缺乏事实依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查明,胡某波基于原判实际被监禁的期限为2202天,其因部分罪名不成立以及被错误认定犯罪事实而致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刑事判决确定的六个月刑期的时间为2020天,并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闽委赔4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的第一项;二、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的第二项、第三项;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支付胡某波人身自由赔偿金7004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两项共计750435元。
本案中,原判认定胡某波犯诈骗罪、抢劫罪,予以数罪并罚;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改判胡某波仅犯诈骗罪。对于原判抢劫罪被撤销所涉赔偿问题,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胡某波虽经再审改判仍构成诈骗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但再审刑事判决已确认原判认定胡某波参与诈骗朱某某23000元相关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予以撤销;而认定有罪的诈骗部分仅涉及金额7500元。此时,因原判认定的大部分诈骗事实被撤销,导致诈骗罪量刑亦发生变化。因此,在计算超期监禁时间时,可以参照《刑事赔偿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因诈骗罪部分事实被撤销从而导致胡某波被超期监禁的时间。故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胡某波抢劫罪不成立,认定胡某波被超期监禁时间为1564天,存在错误,依法予以纠正。综上,胡某波因错误定罪及错误认定犯罪事实导致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刑事判决确定刑期的时间应当为2020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桂10委赔5号国家赔偿决定:一、撤销平果县公安局平公赔不受字〔2018〕001号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和百色市公安局百公赔复决字〔2018〕001号刑事复议决定;二、平果县公安局继续支付赔偿请求人黄某亿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7277元;三、驳回黄某亿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平果县公安局、黄某亿均不服,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分别作出(2020)桂委赔监2号、(2020)桂委赔监5号通知:驳回平果县公安局、黄某亿的申诉。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被害人林某某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一、二审认定胡某波构成诈骗罪正确,但认定胡某波参与诈骗朱某某23000元,以及参与抢劫陈某93000元的相关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故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闽03刑再1号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莆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和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3)秀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二、胡某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12年10月5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
其次,杨某城与江苏某力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合同,该股权代持合同仅对签约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方具有公示公信力,即该合同效力不及于外部第三人。杨某城的股权确认之诉确认江苏某力公司所持案涉股票中的197.6万余股属其所有,后未能得到执行,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江苏某力公司主张权利,寻求救济;但其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侵犯其所有权为由主张法院错误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由于民警李某的开枪行为并未违法,故邓某华的国家赔偿请求不符合前述规定,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后重庆某广公司、重庆某城公司就其租金损失、物业管理费、车位租金、水电费损失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申请国家赔偿。其间,经重庆某广公司、重庆某城公司协商同意,主张该损失的权利单独为重庆某广公司享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作出九公刑赔字〔2017〕2号刑事赔偿决定:对重庆某广公司不予赔偿。重庆某广公司不服,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作出渝公赔复决字〔2017〕3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九公刑赔字〔2017〕2号刑事赔偿决定。随后,重庆某广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003年3月24日,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某监区在牡丹江市某毛纺厂修布车间出外役,担任犯人小组长的服刑人员赵某泉因他人举报,将被举报的服刑人员苗某成叫到修布机旁边的过道上,辱骂训斥后用拳击打苗某成头部数分钟,直到将其打倒在地。苗某成倒地时因脑枕部摔在地上导致昏迷。在此期间,车间内负责监管服刑人员劳动生产安全的分监区长焦某明未尽巡视和瞭望等监管职责,直到苗某成被打倒地昏迷后才发现该情况,后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救治。苗某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此案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以赵某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亦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焦某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与故意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不同,监管人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被监管人员人身伤害、死亡的,属于过失行为,其主观心态并非追求或者放任损害结果发生;且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一般与其他因素结合,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综合考虑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监管失责程度、对死亡结果所起作用等具体情况,依法确定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即支付苗某顺、陈某萍、苗某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4054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同时支付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和为救治死者支付的医疗费。
该案案发虽已超过20年,但违法使用武器行为给黄某亿造成的损害后果仍在持续,根据黄某亿的残疾等级、年龄和健康状况,损失还会延续和扩大,属于新发生的损害。黄某亿对同一违法事实新发生的损害要求赔偿,即赔偿新增加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不属于重复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及第十五条第一款“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的规定,黄某亿残疾等级为一级,且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参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赔偿其护理费为475110元(47511元×10年=475110元);黄某亿申请继续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共计22167元,该项费用确实存在,属必需且合理的费用,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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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互促结硕果。全市实践锻炼律师深度融入司法所各项工作,一年多来先后参与调解矛盾纠纷837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807场次,接受群众法律咨询4800余人次,提供专业法律意见1466条,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合同51件,既缓解了基层法治力量薄弱、法律专业人才紧张的困境,也拓宽了青年律师的成长培养通道,增强了青年律师的政治性、专业性、实战性,真正做到为群众发声、为政府解忧、为社会服务,取得了“1+12”的良好成效。
“前几天我刚调解了一起赡养费纠纷,因为老人的儿子在外地,我们就通过线上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特别满意。”开通法庭庭长刘月明说。该案中,张某和妻子离婚多年,妻子带着孩子远嫁外地。如今张某年迈,身边没有人照顾,感觉很孤单。于是,张某起诉了自己的儿子,要求其按月支付赡养费。后经法官了解,张某只是多年未见儿子,想让儿子回来看看自己,但又说不出口。法官便联系到了张某的儿子,并通过线上法庭进行在线调解。张某的儿子表示,自己在外地工作,确实很少回来看望父亲,今后会尽量抽出时间回来探望,也可以接父亲每年到自己家住一段时间。这样的调解结果让张某乐得合不拢嘴。
2023年,哈尔滨某通信公司起诉通榆某企业拖欠工程款159913元,履约保证金198149元,共计358062元。法官受理此案后发现,通榆某企业并非恶意拖欠工程款,而是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给付,于是决定进行调解。法院的专职调解员从专业的角度释法明理,并讲解了一旦案件判决生效,就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对企业有着诸多的不利因素,更不利于企业长久发展。在调解员的多次劝导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解决了企业的后顾之忧。
推行“三个一”工作法,不仅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大幅提升,而且调解质效也大大增强,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2022年,开通法庭新收诉讼案件234件、首执案件156件,分别同比下降67.9%、30.17%;2023年,新收诉讼案件184件、首执案件94件,分别同比下降21.37%、39.74%;今年上半年,新收诉讼案件43件、首执案件32件,分别同比下降64.17%、4.82%。
开通法庭对这一案例的成功调解进行了分析和总结。法庭干警意识到,除了传统的商事纠纷外,农村土地流转、农民工欠薪、涉农合同纠纷等都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法庭特别设立了“涉农纠纷调解室”,聘请了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老党员、老干部担任兼职调解员。这些调解员熟悉农村习俗,了解农民心声,能够用群众语言化解矛盾,有效缩短了司法与群众之间的距离。他们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解等方式,深入田间地头,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既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巡逻组请注意,大学城中路有打架斗殴警情,请立即处置。”前不久,高新区虎溪街道某街区突发斗殴事件,虎溪派出所综合指挥室接到报警指令后,第一时间调取现场及周边监控,查明了涉事人员所在位置,同步调度附近巡逻民警以及案件办理队的民警赶赴现场,仅用时5分钟便控制住局面,避免了事态恶化,后续有条不紊地指挥勘查、取证、审讯流程,整个处置过程一气呵成。高效精准的指挥调度,让警力投放犹如棋局落子,步步精准、环环相扣,大幅提升警务执行效率。
据介绍,“两队一室”深化改革以来,高新公安各派出所的案件办理队作为一线打击犯罪的“拳头力量”,依托“两队一室”中的案件办理队架构,实现了警力资源的集约化调配与专业能力的深度聚焦。在改革中,各派出所选优配强了案件办理队人员力量,主抓各类案件侦办工作,警力的合理配置不但使专职力量更专业,而且在“综合指挥室”的支撑和“社区警务队”的协同下,形成了“三方联动、资源共享、合作作战”的办案机制,共同联动、互为一体,充分释放打击效能,实现了快速破小案、全力控发案,最大限度挤压违法犯罪空间,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得到提升。9月以来,全区刑事、治安警情同比分别下降19.9%、20.1%。
在深化改革中,高新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的社区警务队化身辖区治安的“前哨”与“管家”,扎根社区网格,全面织密群防群治网络。辖区17个警务室均实行了网格化管理,建立“有警出警、无警巡逻、流动布控、快速反应”的勤务模式。155名社区民警划分出自己的“责任田”,每日穿梭于街巷楼宇,联合物业保安、居民代表组建巡逻队,分时段、分区域开展常态化巡逻防控;民警在自己的社区抓实有人口管理、掌握社情民意、组织安全防范、维护社区秩序、服务辖区群众等各项基础工作。
今年9月至10月期间,高新区某小区发生数起入室盗窃案件,引发居民不安。接到报案后,香炉山派出所案件办理队迅速启动合成作战,对此连环偷盗案件进行同步研究分析,通过循线研判嫌疑人踪迹,综合现场勘查、监控调查、作案手法等线索,迅速锁定嫌疑人张某心,并通过“一标三实”信息在高新区一小区内将其成功抓获,及时消除了辖区居民的不安情绪。案件告破不仅及时止损,更体现了“两队一室”模式下精准打击犯罪的高效能,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作为派出所延伸力量,海北州村(社)警队伍为有效解决农村治安防控力量薄弱问题,积极协助派出所民警深入村组、山林等重点区域扎实开展治安防控巡逻。深入群众全面了解家庭邻里等重点领域矛盾纠纷动向,特别是在枪爆整治专项行动中,深入开展“缉枪治爆”宣传教育活动,动员群众积极提供线索,有效压降了全州非法枪爆物品的存量,构建起全方位、全覆盖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十年来,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村(社区)的刑事案件10起、治安案件330起,协助收缴各类100余把、子弹3.4万余发、管制刀具2.3万余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支付命令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法释〔2009〕4号)同时废止。
近日,呼兰公安分局腰堡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接到群众求助称,家中老人白天外出捡柴至今未归,担心老人遇到危险,民警在详细了解走失老人的体貌特征后,立即驾驶警车前往河口湿地沿线进行寻找,一个多小时后,民警终于在江边公路的大雪沟中找到了老人。原来,老人驾驶的三轮车车胎被扎,因操作不当,不慎滑入雪沟,民警请老人先上警车取暖休息,并与随后赶到的老人家属合力将三轮车从大雪沟中推出。老人和家属对民警的暖心帮助不住地道谢。
近日,通河县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位老人瘫坐在地上。民警立即上前查看,在确认老人身体无碍后,将老人扶到警车上休息。原来,老人独自外出,因路面较滑不慎摔倒,一时不能起身,民警暖心安抚老人的情绪,并询问老人的身份及家属的联系方式,但老人一时无法记起个人信息,民警通过细致工作,与老人的子女取得了联系,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在征得家属的同意后,民警随后将老人送至医院救治。家属随后赶到医院,并对民警的暖心帮助表示感谢。
徐显明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山东大学校长、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长期从事法学理论、法哲学前沿问题等研究,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徐显明在辅导报告中围绕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这一主题,结合大量事例案例,全面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述了习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系统讲述。
为什么各地差别比较大?关键就是看检察官是否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做好工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给检察官增加很多的工作量,包括以事实、证据、法律及有关案例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工作,以前是诉至法庭后,主要由法庭去做。同时,还须请律师参与、阅卷,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嫌疑人都予认同。同时还要做好被害人方面的工作,形成谅解、认同。这些工作量大、事难。从认真贯彻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和效率、真正化解矛盾,特别是履行好检察机关职责的角度出发,最高检提出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经过各地的努力,目标基本达到,不少地方到2019年12月份,单月全国的平均适用率达到了80%,2020年以来平均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比较高的适用率是可以实现的,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结构,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合理的目标要求。
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立足批捕、起诉职能,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依法准确适用;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加强政治、业务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能力。最高检专门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浅显、新颖的动漫形式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部大力支持下,2020年7月起在全国看守所、派出所、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循环滚动播放,一些犯罪嫌疑人受感召后主动认罪认罚。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持续性侵学生案件。各地检察机关经过探索实践,证实开展入职查询制度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2020年9月18日,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查询意见》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查询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入职查询范围、适用入职查询的人员范围、查询方法、查询结果的应用及追责等,从源头上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
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惩治结合,以惩促治,注重分析、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环节缺失等问题,为加强金融监管、深化治本举措纷纷发出检察建议,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检察之智。其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精办大案要案、制发检察建议、加强理论研究、开展司法协作等方式,有力打击犯罪、防控金融风险。截至2020年10月底,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500余件800余人,受理审查起诉800余件1500余人。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专题听取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20年12月1日,最高检下发通知,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十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照审议意见和专项报告要求,有针对性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
ODapp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法治思想,2020年秋冬之际,由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主办的“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再次走进高校,政法实务专家走上讲台,深入宣讲习法治思想的司法实践,协同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根据此项工作安排,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二级大检察官、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先后于2020年12月14日和12月16日在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授课并与大学生互动答问,回应当代大学生的法治关切,深入探讨中国法治问题。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检察机关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落实习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部署要求的政治责任,一个发力点是道德和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确保法治副校长有用有效。如何将纸面上的“法”、案例中的“法”,转变为未成年人笃信、笃行的法律意识,引领青少年提升道德素质,让法治精神、传统美德真正抵达孩子内心?最高检领导躬身践行,率先垂范。2020年9月,张军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北京市第二中学师生共线区的师生代表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在“云端”听课。这已是张军连续三年秋季开学季到北京二中讲法治课,受到师生欢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截至2020年9月,全国共有3.3万余名检察官在4.5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其中,有32个省级院检察长,省级层面实现全覆盖。针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这一深刻变化,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组织骨干力量研发精品课程,创作动画、动漫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作品,打造标准化课件库,努力提升法治、德育宣讲质效。疫情期间积极开展线上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利用各种方式与学生展开互动,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各级检察机关还立足检察职能,在讲好法治课的同时,积极回应学校需求,通过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开展临界预防、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支持、促进、强化学校以社会主义道德培育学生,协助学校解决安全隐患,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检察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首先看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当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案件比例都比较大,也就是说现在多数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占到80%左右;80%以上的案件是认罪的案件,所以是两个80%。也就是说,80%以上的案件,只要认罪认罚都可以适用这个制度。其次,最高检在2019年提出了一个70%左右的适用比例,就是要求各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达到70%左右的适用率。这个适用率,基于上述两个80%,是有科学依据的。
严管又是如何体现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这些政策要真正落地,后续工作就应当跟上:谁来促进、检查落实涉案企业自我规范、守法合规经营?而不是简单的“案结事了”,经营中的违法犯罪可以不付出成本、只付出很不相称的极低成本。如果这样,对所有严格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实质是不正当竞争,也无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这个大背景下,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目前,最高检还对此专设指导组深化研究、加强指导,积极探索、努力推出既体现从严司法,让违法犯罪付出应有代价,又最大限度降低追诉成本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制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18年10月19日,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第一份由最高检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全国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督导、明察暗访,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余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00余个。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进行督导,有力推动了校园安全制度的落地落实。2019年,媒体曝光的几起侵害女童事件令人揪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再次凸显。对此,最高检态度坚决,强调“一号检察建议”要“没完没了”抓下去,以此为抓手,助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一号检察建议’已成为撬动检察机关开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杠杆,成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
2020年5月7日,为完善机制,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等8部门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张军:谢谢莫野同学的这个问题。家暴问题确实值得重视,现在不仅有“男家暴”,也有“女家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等案件时,要从司法办案引领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以检察建议为保护家庭弱势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环境,预防相关违法犯罪。比如,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在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后,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第一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围绕“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我们还会同教育部等8部委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建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制度,探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起诉、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中均予采纳。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要没完没了督促“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措施的落实,不让“大灰狼”进入“小兔子”的安全空间,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张军:非常感谢东冉同学。这是一个涉及法理的好问题。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以德治国靠什么?靠的是道德教育从娃娃抓起,把习强调的“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的要求落实,学校、社会、家庭都要承担责任、共同努力,更加务实有效地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靠的是文化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唯有运用、执行好法律,方能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也只有将法治和德治紧密、有机结合好,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在抓好娃娃教育的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办案中引领提升道德规范。2020年12月25日,最高检党组在《人民日报》上发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办案来引领、规范社会行为,是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使命。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也应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促进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注重价值引领,促进全社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通过办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如“杭州一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由自诉转公诉,被社会各界认为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彰显出检察机关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法治自觉,同时也警醒世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同样应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网民。再比如,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近日,“辣笔小球”仇某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市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此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当地居民曾某侮辱救火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些案件的意义重在从法律层面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引导全社会尊敬英烈、崇尚英雄、崇德向善,实现了起诉一起、警醒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张军:谢谢禹涵同学。法科学生更应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提升法律智慧。您关注的其实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的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加大防范、惩治力度的问题。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习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门强调。司法不能仅仅消极地受理、办理具体案件,更要能动、积极地反映社会需求,在司法过程中,研究分析倾向性问题、社会治理问题之所在,以检察建议、以典型案例引领向社会发出预警防治信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天气预报’,促进防范各类金融领域的“黑天鹅”“灰犀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经历司法实践检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希望司法政策与时俱进,期盼社会长治久安;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2018年10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在福建主持了一起公开听证申诉案件,清华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作为听证员参与、有力支持了这次听证。这起听证案件的效果很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一起涉及定性上是商业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的当事人申诉案件。申诉人坚持主张起诉欺诈人,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不够充分,当事人便从基层检察院一直申诉至最高检。我作为主持人到福建主持公开听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各自尽到了法定义务,企业重新恢复活力。如果这起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可能就避免了当事人踏上为期三年的申诉之路。由此,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充分凸显,该制度的优越性也充分显现。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不仅是诉讼的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为了最大限度地激活这项制度,在2019年8月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最高检提出,到年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月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70%适用率的目标,来自于司法实践的支撑。办案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85%以上一审宣判后不再上诉,认罪、认罚。对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趋势。
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什么?景汉朝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牛鼻子”,以此为主线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行司法责任制,首先是把办案能力过硬的人员选拔到法官、检察官岗位上,把司法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政工党务等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对法官、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推动法官检察官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其次是按照权、责、利一致的原则,赋予法官检察官办案权力,并对自己办的案件负责,既明确法官、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又明确责任,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再次是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并与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保障和激励机制,确保权、责、利相统一。第四是因地制宜推进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
司法改革有什么规律可循,又要达到什么目标?景汉朝指出,从改革内容看,我国的司法改革经历了“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的历程,从计划经济时代交易少、纠纷少、案件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司法体制改革也呈现出“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庭审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脉络,这一轨迹与逻辑,是对司法改革规律性认识的生动阐释,完全体现了问题导向,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司法改革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对立统一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的风气。
景汉朝强调,向法官检察官放权,不能“一放了之”,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不断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建立防止权力干预司法的制度,有力震慑了领导干部“打招呼”、“批条子”,以及当事人“找门路”“拉关系”。当庭宣判挤压了关系案、人情案的存在空间。以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平台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公开和信息化改革,生动诠释了“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的道理。中国的全球营商便利度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大幅提升,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评价民商事司法制度与法院工作质效的法院竞争力排名第5、其中“司法程序质量”排名第1,美国权威民调机构公布的2019年全球法律和秩序指数排名,我国排第3。这些成绩不时引起在场同学们的热议。
经过多年的推进,我们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之路,有哪些原则必须坚持?又有哪些启示?景汉朝指出,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充分说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习法治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无论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定舵把向、宏观设计,还是微观突破、落实落地,没有党的坚强领导,不可能实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在我们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单一制大国,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是适用同一标准还是区别对待更加公正?”“熟人社会、模糊文化、厌讼传统等,对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又有着什么影响?”景汉朝一连串的透彻分析,让师生们连连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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